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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委托,江苏高研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对原江苏天新化工有限公司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了《原江苏天新化工有限公司地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2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江苏天新化工有限公司地块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张码路6号,东至陆集路、西至双阳化工淮安有限公司—淮安盛道化工有限公司、南至张码路、北至张支路,占地面积80505m2,约合120.8 亩,中心位置经度119.020978,纬度33.397247。调查地块2008年前为农业用地,2008年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2011年原江苏天新化工有限公司开始建设,2013年至 2019年为原江苏天新化工有限公司从事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019年原江苏天新化工有限公司停产,厂房设备未拆除,地块闲置至今。
二、调查结论
原江苏天新化工有限公司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水标准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可作为二类工业用地(100102)使用。
三、建议
1、后续场地开发利用过程中需制定详实可行的工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规章制度进行文明施工,杜绝不当开发。
2、加强对未受污染地块的环境监管。在调查地块下一步开发利用前,保护场地环境不被外界人为污染,杜绝出现废水、固废等倾倒现象,保持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处于良好状态。
3、后续场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4、调查地块开发过程中发现异常需补充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