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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

发布日期: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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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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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4个):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15个):石家庄、太原、沈阳、南京、杭州、济南、郑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大连、青岛、深圳、宁波

地级城市(59个):廊坊、保定、唐山、邯郫、衡水、邢台、沧州、新乡、鹤壁、安阳、集作、濮阳、开封、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阳泉、长治、晋城(京津冀及周边22个);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诵、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长三角21个);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珠三角7个);抚顺、锦州、营口、盘锦、铁岭、萌芦岛(辽宁中南部6个);鄂州、孝感、黄冈(武汉及同边城市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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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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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项目包括光化学反应活性较强或可能影响人类健康的VOCs,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含氧挥发性有机物(OVOCS)、卤代烃等。各级城市监测项目范围见表2。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监测117种物质(表3-表5),地级城市监测70种物质(表3、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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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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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018年3月:经费由相关地方自行筹措,组织硬件釆购,做好测试方法开发及自动站点联网等准备工作。

2018年4月起:开展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结果,各省、直辖市每月将监测结果分析报告上报监测总站,监测总站每月5日前,形成上月综合分析报告并报送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办监测函[2017] 2024号

关于印发《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积极推进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升臭氧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我部制定了《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按时推进各项工作,及时报送监测结果。

附件: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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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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