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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2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路东侧商住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路东侧商住项目地块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地界围墙,南至汕头路,西至合肥南路,北至大连路,占地面积 54514.3㎡ (约 81.77 亩)。
调查地块历史为工业用地,历史企业为原原淮安市华宇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原淮安市清江变压器有限公司、原江苏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淮安海银工贸有限公司。根据《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片控制性详细规划》(2011-2030)和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文件,该地块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 类用地。
二、调查结论
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物浓度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类用地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0)表 1 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类要求;地下水污染物浓度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II类水限值及《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中 类用地筛选值。
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用于后续规划居住用地的开发建设。
三、调查建议
1、加强对未受污染地块的环境监管。在该地块下一步开发利用前,保护场地环境不被外界人为污染,杜绝出现废水、固废等倾倒现象,保持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处于良好状态。
2、后续场地开发利用过程中需制定详实可行的工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规章制度进行文明施工,杜绝不当开发。
3、后续场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4、调查地块开发过程中发现异常需补充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