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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已实施:环保竣工验收出新政

发布日期:2017/10/16

    据悉,《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176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101日起施行。

 

《决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1、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


2、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3、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


4、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


5、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要求;


6、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


7、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该法规的发布,一方面强化了建设单位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也对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防治污染的设施需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监测要求。

根据法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由于多数建设单位缺少环境监测方面的技术能力,相关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可协助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对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现场环保验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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